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疾病、意外傷害處置實施辦法
92.9訂定
102.9.6修訂
壹、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
二、教育部台參字第
準則」。
貳、目的:
一、協助全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園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時,能得到妥善之照
護與處置,並減輕疾病之影響與事故傷害時所造成之損傷至最低。
二、協助學生認識疾病及學習緊急意外災害事故處置方式以降低造成自身的
損害,培養學生之認識與瞭解並維持健康生活方式之重要性。
參、人員配制:
職 稱 | 分 工 職 責 |
校 長 | 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
學務主任 | 協助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各項事務 |
主任教官 | 協助學務主任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各項事務 |
衛生組長 | 緊急傷病處理之行政聯繫 |
生輔組長 | 緊急傷病處理之行政聯繫 |
護 理 師 | 緊急救護、現場救護工作、與醫療單位之聯繫、後續追蹤等 |
教 官 | 協助緊急救護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事故現場秩序管控、與醫療單位之聯繫 |
導 師 | 緊急救護、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與家長聯繫、後續追蹤輔導 |
任課教師 | 緊急救護、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
護理教師 | 緊急救護、支援護理師不在時之救護工作 |
教務主任 | 協助安排代課、調課事宜 |
總務主任 | 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協助了解事故現場之環境安全 |
輔導主任 | 安撫學生情緒課及心理復健與後續輔導 |
肆、辦法:
一、健康中心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7:30AM至17 :00PM
二、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並保持立即可用狀態:
1、一般急救箱
2、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3、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4、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5、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
巾等)
6、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7、專用電話
8、其他救護設備
前項救護設備,學校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三、護送就醫地點:
緊急護送及醫院名稱 | 地址 | 電話 |
新埔消防隊 | 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475號 | 119,5882187 |
竹北市東元醫院 |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 69 號 | 03-5556712 03-5527000 |
國立台大醫院竹東分院 | 新竹縣竹東鎮至善路52號 | 03-5943248 |
台北榮總新竹分院 | 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 | 03-5962134 |
國立台大醫院新竹分院 |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 03-5326151 |
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 | 新竹市中華路二段678號 | 03-5278999 |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690號 | 03-5166868 |
國軍新竹醫院 | 新竹市武陵路3號 | 03-5348181 |
1、不論在教室、運動場、禮堂、實習工場等校園內發生意外傷害或疾
病時:由發現者迅速通知現場
長或同學健康中心協助緊急處置。
2、視學生受傷生病情況之輕重:皆依傷病流程處置。
A:普通急症
(1) 症狀輕微可自行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陪同至健康中心;症狀輕微但無法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通知健康中心護理師前往處理,並即刻通報學務處,待確認情況後通知家長。
(2) 如發生急症時,由在場人員緊急通知健康中心或接受過相關訓練的教職員工前往處理,並連絡119送醫,同時知會輔導教官、導師、與聯繫家長。
若需立即送醫醫治者,連絡119送醫或由學務主任指派人員護送至最近的醫院急診醫治。並以最迅速方式聯繫家長,前往醫院協同處置。(若傷病有危及生命之情況則加派護理師護送)
B:事故傷害
(1)一般事故傷害:症狀輕微可自行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陪同至健康中心處理;症狀輕微但無法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通知健康中心護理師前往處理,並即刻通報學務處,瞭解情況後通知家長。因疾病或傷害經處置,仍需休息無法上課者,則聯繫家長接回,返家休息。
(2)重大事故傷害:在場人員立即通知健康中心派員前往處理,並即刻連絡119送醫救治,同時通報學務處、教官室、陳報校長。並由學務處或教官室通知導師、家長。並依學生重大疾病處理方式處理。
3、護送人員的優先順序:(AàBàCàD)。
A:護理師
B:護理師及導師
C:護理師及教官
D:學務處負責指派人員
住宿學生在宿舍發生事故傷害,由宿舍管理人員協助處理,通知家長並通報教官室、學務處及相關處室。
五、學生至健康中心休息,須守秩序並保持安靜,且予以登記休息原因及時
間,不得藉故逃課,否則以曠課論。學生發生傷病情況,未上課之時間,
仍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健康中心之各項衛材、設備等公物,請愛惜使用。若有損壞,則照價賠
償。
七、各類相關健康保健的醫學雜誌放置於圖書館雜誌專區,請全體師生參借
閱。
八、若有關各種醫療保健的健康問題,可向健康中心護理師諮詢。
九、備註事項及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學校衛生保健法章則相關規定辦
理。
伍、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事故傷害一欄表
一般疾病及事故傷害 | 重大疾病及事故傷害 | |
定義 | 無立即性傷害健康者 | 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健康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
常見症狀 | 一般疾病: 發燒、腹瀉、嘔吐、呼吸道感染、輕微過敏、各種疼痛如頭痛經痛腹痛等,經處理後未再表示更進一步疼痛、昏倒經處理後意識清楚…等,以上狀況以生命徵象正常或外觀無嚴重不適者為主。 一般事故傷害: 處理後可止血不需縫合之傷口、處理後已止血之流鼻血、扭傷處理後未有繼續表示更嚴重之疼痛、小面積1-2O燙傷、蚊蟲咬傷…等,以上狀況以生命徵象正常或外觀無嚴重不適者為主。 | 重大疾病: 嚴重過敏、氣喘發作、過度換氣、癲癇重積發作、中暑、中熱衰竭、嚴重腹瀉嘔吐、嚴重頭痛、經痛、腹痛等,經處理後仍無法緩解出現生命徵象不正常、意識不清…等。 重大事故傷害: 嚴重外傷、脫臼、骨折、嚴重扭傷、化學性灼傷、2O以上大面積燙傷、頭部外傷(出現生命徵象不正常、嚴重出血或口鼻有分泌物、肢體有麻痺現象)、藥物中毒…等。 |
註二、相關醫療費用事項:
(1)如由教職員之個人汽車接送學生因疾病或事故傷害送醫時,學務處酌補助車馬費。
(2) 如學生疾病、事故傷害之醫療等費用有困難者,經費之申請,得由導師、輔導教官提出得由學校急難救助基金支應、暫墊或補助,由學務處或教官室依相關程序陳核辦理。
(3)學生平安保險之理賠申請,由健康中心協助辦理。